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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全面禁用PFOA
发布人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8-07-10 浏览次数:515详细条款见下表:
68. 全氟辛酸 (PFOA) CAS号:335-67-1 EC号:206-397-9 及其盐类
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,化学式为C7F15,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,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(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)
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,化学式为C8F17,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(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)
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: C8F17-X,X=F,Cl,Br C8F17-C(=O)O-X’或者C8F17-CF2-X’(X’=任意基团,包括盐类) |
1.自2020年7月4日起,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。
2.自2020年7月4日起,当PFOA及其盐类的含量≥25ppb,PFOA-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≥1000ppb时,不得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: (a)作为另一种物质的组分; (b)混合物; (c)物品,
3.第1段和第2段适用于: (a)2022年7月4日起,针对: (i)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; (ii)乳胶印刷油墨。 (b)2023年7月4日起,针对: (i)用户保护工人健康及安全的纺织品; (ii)用于医用纺织品、水处理过滤、生产过程及污水处理的膜; (iii)血浆纳米涂料。 (c)2032年7月4日起,针对93/42/EEC指令范围内的医疗器械,除植入性医疗装置。
4.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: (a)(EC) No 850/2004附件I-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; (b)生产某种物质,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的环节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; (c)符合该法规Article18(4)第(a)到(f)点的被用作运输的独立的中间体时; (d)一个物质,被用作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: (i)生产93/42/EEC指令范围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; (ii)用于胶片、纸张或印刷板的摄影涂层; (iii)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; (e)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压缩灭火泡沫混合物,被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。
5.第2(b)不适用于以下灭火泡沫混合物: (a)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; (b)根据4(e)生产的,用于培训的、对环境排放量很低且收集的污水可安全处理。
6. 2(c)段不适用于: (a)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; (b)根据4(d)段点(i)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; (c)涂有4(d)段点(ii)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; (d)4(d)段点(iii)所述半导体化合物 |
PFOA及其盐类及PFOA相关物质可赋予产品很多特殊性质,如高摩擦阻力、抗热、抗化学试剂及低表面能等,其广泛应用于含氟聚合物、含氟弹性体的生产中,及消防泡沫、纺织品和纸制品的表面活性剂,以提供防水、防油、防污功能。而PFOA对环境和人体具有一定危害性,属于PBT(持久性、生物累积性、毒性物质)类物质,且已被加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中。
此次修订将影响纺织品、食品包装涂层、纸制品等诸多行业,STQ提醒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。